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兰民初字第15号
原告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兴元,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吴亚贤,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道口七道街288号。
第三人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2014年1月8日,本院收到原告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亚贤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被告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第三人吴亚贤已经死亡,无法进行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