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282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赵兴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肇东市木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肇东市木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1282执恢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