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282执字第350-3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兴元,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以(2016)黑1282执字第35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因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肇东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