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恢104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红星村砖厂。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冬仔,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304252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141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南执字第1896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30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黑0103执恢1044号。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896号、(2017)黑0103执恢10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