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王岗镇红星村砖厂。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
法定代表人毛贵杰,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王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0067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5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王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德章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刘金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