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3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红星村砖厂。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9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及所有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无有价证券、无动产(车辆、船舶)等财产信息。2019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于2019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恢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国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