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红星村砖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大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9181元,双方自行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孟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