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04民初2370号
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市建二公司521。
法定代表人:霍瑞金,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骆金羽,北京岳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董伟新,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龙府小区8号商服4门。
法定代表人:王阳军,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剩余71996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陈晓鹏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