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民初2056号
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市建二公司5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213705467。
法定代表人:殷国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新,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龙府小区8号楼商服4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81945516W。
法定代表人:孙凤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9431)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文
人民陪审员  张忠国
人民陪审员  赫玉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