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37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龙府小区8号楼商服4门。
法定代表人:孙凤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黑06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立案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44,537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并采取如下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账户中未有可供执行的余额。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12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调查及执行情况,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杨 涛
审判员 王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苑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