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82执6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429139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组织机构代码:72007629X。 法定代表人蔡其均。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连**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连**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65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