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545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环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其均。
被告:***(******)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建德市,现羁押于浙江省。
被告:*卫平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建德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教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思
书记员骆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