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82执28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建德市宏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才,经理。
被执行人**才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其均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浙江温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宏星塑业有限公司、***、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均、浙江温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2017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六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撤回对被执行人建德市宏星塑业有限公司、***、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均、浙江温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