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82执费61号
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其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德市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讼诉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522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德市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行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诉讼费人民币9418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鲁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毛晓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