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82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
诉讼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其均,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8808078.3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494598.73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2015年3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956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环城北路10号(原府前街103号)房地产[证号为建国用(2004)第2065号、120075213、建房权证梅移字××0号]。
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给建德市香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房地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建德市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正在监狱服刑。
2、2017年4月6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3、2017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录的措施。
4、2017年9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媒体曝光以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5、2017年9月21日,本院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将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17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808078.3元,利息人民币3494598.73元(2015年3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付),执行费人民币79702.68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鲁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