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8民特295号
申请人: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丽,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178462XU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代理人:毕香琴,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当申请人: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0988048X6
法定代表人:王红顺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代理人:史永林,男,1989年3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4月30日经西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于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
二、如果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款项,且可以主张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期间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及律师费15000元。
三、本纠纷为一次性处理,双方当事人与本案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即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上海堃熠工程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经西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桂俊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