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捷羽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3757号
原告:贵州捷羽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大庆路美树阳光16号楼1单元2层1号(后巢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80679020H。
法定代表人:陈闯,系贵州捷羽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骆占,执业证号32409141100086。
诉讼代理人:袁玉平,执业证号32409171100099。
被告: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去济宁市沾益区龙华街道珠江源大道东侧云珠苑小区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0988048X6。
法定代表人:王红顺,系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02000094658593。
负责人:陈再仁,系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何德忠,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910537680。
诉讼代理人:李影,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证号23082005219011。
原告贵州捷羽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捷羽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贵州捷羽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