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民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周纯翔儿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
法定代表人:李振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长江乡万宝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西县长江乡万宝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立案时缓交诉讼费,于2018年4月3日开庭审理时,告知上诉人***在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七日内没有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