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兰西县长江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民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
法定代表人:李振民,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长江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4年7月22日出生,现住兰西县。
上诉人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西县长江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周纯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巨盛建筑公司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违法,现我公司正在申诉中,因该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因此我公司决定撤回上诉,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有结果后,再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成林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