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兰西县长江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申27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民,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兰西县长江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西县长江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宝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2民终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巨盛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实际施工人为***,与巨盛公司无关错误。***的行为为巨盛公司的行为,有公章和法人名章,构成合同的要件。不存在债权转让,原审认定债权转让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盛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借用其公司名义承包了万宝村小学校舍工程,万宝村已经支付给***工程款264033.14元,尚欠工程款186150元。***将该186150元债权转让给巨胜公司。巨胜公司与万宝村签订还款协议,万宝村已支付给巨胜公司工程款19829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故原审法院按照巨胜公司的自认确认本案的基本事实符
合法律规定。综上,巨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巨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