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81执2546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焦守全,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281民初2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信息等,经查被执行人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该企业已停产暂无执行能力且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28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已受理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讷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0281执25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庆春
审判员 张文生
审判员 梅广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