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嫩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281执保4号
关于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嫩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28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2年1月11日对被申请人嫩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讷河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2×××56账户内的存款XXX.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1月11日至至2023年1月11日;对被申请人嫩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16×××87账户内的存款XXX.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1月11日至至2023年1月11日;对被申请人嫩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所有的登记在嫩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公司或分公司)名下的,讷河市公园畔X号楼X单元401、402、502、602、203、303、403、503、1703,2单元201、301、401、502、1002、1102、1202、1302、403、603、703、803、903、1103、1203、1303,X单元301、501、601、801、1001、1701、402、702、902、403、703、1703,公园畔X号楼X单元201、501、202,X单元202,公园畔X号楼X单元1701、602、1702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22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3日止。故本院保全裁定确定的内容已办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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