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81执恢852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东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7950035119。
法定代表人:焦守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工业园区,工商注册号:2302001000818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651599082。
法定代表人:陈阳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关于原告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达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281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公告送达),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0281执恢852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陶 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书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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