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81执恢852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东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7950035119。
法定代表人:焦守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工业园区,工商注册号:2302001000818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651599082。
法定代表人:陈阳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关于原告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达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281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公告送达),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0281执恢852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陶 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