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81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东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7950035119。
法定代表人:焦守全,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波,女,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281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波进行网络查控,其名下位于昌盛小区8号综合楼02单元05层02号等两处房产已被本案轮候查封,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李波纳入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0281执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 禹
审判员 梅广义
审判员 齐云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