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嫩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281执保213号 关于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嫩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281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2年4月19日对被申请人嫩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所有的登记在嫩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公司或分公司)名下的,讷河市公园畔4号楼1**403,3**702、902,公园畔5号楼2**501,公园畔17号楼1**602房屋的查封。故本院保全裁定确定的内容已办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