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关于讷河市宝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7)黑0281民初2528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承诺若于2022年10月1日前未还清欠款,由法院对其名下位于讷河市价进行司法拍卖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规定,裁定如下:
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执恢1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