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开发区松北工业园区松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水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崔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开发区松北工业园区松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汤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虎植,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黑龙江省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开发区松北工业园区松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存款53144559.6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邹向前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