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0207号
原告邹文芳,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昆明东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碧云街南段净宇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芳与被告昆明东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文芳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文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文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邹文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