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鹏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创鹏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海华商住区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478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创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下三杞村大道一巷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81599009。
法定代表人宾隽,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海华商住区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岗贝星河传说新天地29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89695D。
法定代表人廖伟波。
关于广东创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海华商住区建造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民初18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及相关利息、诉讼费共计105784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创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本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海华商住区建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47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抒航
审 判 员  彭展峰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