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执44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东创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宾隽,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巴登巴登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增城区派潭镇大封门林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创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巴登巴登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8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广东创鹏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前述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按时申报了财产并提交了还款方案,具体还款时间如下:自2019年第二、三季每还款8万元、第四季度至2020年的第一季度每月还款12万元,2020年第二、三季度每月还款8万元,第四委度结清全部欠款。
期间,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不具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8执4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伟强
审 判 员 徐兆雄
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