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6734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铝诺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创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佛山市铝诺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创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铝诺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9.03元、财产保全费1766.02元,合计4285.05元,由佛山市铝诺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