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719民初25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230714197912250215,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小区4号楼1单元1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合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国防路。
统一信用代码:91231100663884839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浩诉被告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民工人工费178,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被告在伊春市友好区建设宜水家园项目工程,雇佣原告施工,原告又招收10名农民工为被告施工,2018年10月5日经原、被告结算,欠原告人工费178,500.00元,并口头承诺尽快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欠据、授权书、补充协议的公章均不是被告使用的公章,现依法追加本案被告被委托人关晓、中间联系人***为共同被告,因原告无法提供明确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明确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