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11民初1113号
原告: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龙门农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780175,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龙门农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663884839X,住所地黑河市逊克县国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原告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龙门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龙门农场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龙门农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龙门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