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28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663884839X,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国防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在预交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缓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