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忱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民终5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边陲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逊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逊克县。 上诉人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22)黑1123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22)黑1123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