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民终5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边陲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逊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逊克县。
上诉人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22)黑1123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22)黑1123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