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1123民初674号
原告:***,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现住黑河市。
被告: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鲁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鲁源公司返还多扣***的养老保险费用49,615.5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我挂靠鲁源公司在红色边疆农场胜山小区进行水利施工。农场共给我拨付工程款1,824,625.00元,鲁源公司在养老保险收取项目已经取消的情况下,按农场拨付工程款总额0.25%扣除养老保险费45,615.55元,并多扣4,000.00元,此扣款应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返还。
鲁源公司辩称,***诉讼的请求实际上是不成立的,2015年本项工程是红色边疆农场胜山小区高标准农田项目A1标段,是鲁源公司通过正规招标承揽此项工程,发包方为红色边疆农场,承包方为鲁源公司,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的有关的法律法规,红色边疆农场属于甲方,与乙方鲁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5月10日开工,2015年10月30日竣工,合同价款为3,259,521.00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就***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与我公司没有太大关系,请求法院应驳回***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是经过工商注册的,是合理合法的一般纳税人,一切活动经营都有法律约束,都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产活动,不是你个人说怎么办就怎么办,我公司所做的一切都是由法律根据的,招投标所发生的各类收费标准,都是按照国家预算定额进行收取。养老保险是我们根据国家预算定额进行收取,是属于人工费加人工费价差的20%扣的,必须由企业收取,给企业在职职工缴纳养老统筹,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45,615.55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挂靠鲁源公司,以鲁源公司名义于2015年5月8日与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2015年红色边疆农场胜山小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A1标段),合同价款为3,259,521.00元。工程至完工,红色边疆农场通过鲁源公司给***拨付工程款1,818,243.00元。在鲁源公司给付***工程款时,鲁源公司扣除了养老保险费45,615.55元,***认为该笔费用不应由他承担,故于2019年5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鲁源公司返还多扣***的养老保险费用45,615.55元,另外有鲁源公司多扣的4,000.00元。
本院认为,***挂靠鲁源公司,虽然挂靠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逊克县这种挂靠行为已默认成为一种行规,并且红色边疆农场认可***以鲁源公司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将一部分工程款拨付到鲁源公司的账户。说明***挂告鲁源公司就认可对外是鲁源公司做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按着国家关于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养老保险金不应属于***的个人所得款,而是企业职工的保险待遇,既然***系挂靠鲁源公司,则在实际施工与进行与施工相关工作时均需要鲁源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合协作,因此对于该笔养老保险应如何处理应由***与鲁源公司协商结算后确定,但至庭审结束,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佐证该笔款项应如何确定,而***亦未提供证据佐证这笔养老保险金应由其个人所得,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8.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