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02民初4148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杨冬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刘登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庄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芊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