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冬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成鹤,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永吉街8号。
法定代表人:霍爱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黑8111民初115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永宽
审 判 员 刘宏勋
审 判 员 叶长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雪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