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民终13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2民初34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禹昊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