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盾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金盾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初647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3020号东门百货广场大厦西座楼13楼89-42。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悠,女,汉,1995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金盾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0栋502。
法定代表人:罗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林,女,汉族,1991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金盾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以与被告就涉案摄影作品(北京金融街中国银河证券-2jpg)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金盾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桅
人民 陪 审员  尹 敏
人民 陪 审员  朱楷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夏 欢
书记员(兼)  夏 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