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东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东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305执40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东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法定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穆棱市。
法定代表人:屠景友,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东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梨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050,977.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七台河市东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我院认为,七台河市东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台河市东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黑0305执40号案件的执行。
待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七台河市东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