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东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东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305执7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东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
法定代表人:图景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东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050977.47元(包括质量保证金584865元)、鉴定费用20000元、受理费21895元、评估拍卖费16600元、迟延履行利息445643元,合计1555115.4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案外人提供位于鸡西市梨树区鑫源小区综合住宅楼**4户房产作为执行担保。但暂缓执行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担保财产采取了网络司法拍卖措施。经过二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人同意用上述财产以第二次流拍价732047元的价格以物抵债。其余款项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0元,尚欠623068.47元未履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9年2月4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00元,2019年5月1日前给付200000元,2019年10月1日前给付300000元。剩余款项23068.47元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东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本案需长期分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305执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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