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881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高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高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本院(2021)黑0881执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春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