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红旗岭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09民初2775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永昌路中段1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云,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红旗岭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红旗岭农场机关二区01栋01号。
法定代表人:崔吉臣,该农场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红旗岭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计5260元,由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苏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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