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

哈尔滨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17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幸福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玺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宇,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建设大街(建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显慧,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8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0年9月16日,哈尔滨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乃峰
审判员  王晓兵
审判员  王洪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隋江
书记员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