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

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与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84民初5142号之一
原告: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建设大街(建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显慧,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臣,该公司职工。
被告: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邢占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峰,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五常市教育局,住所,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实验小学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张忠涛,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诉被告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窦 波
人民陪审员 付 彬
人民陪审员 唐丽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