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

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与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84民初5142号
原告: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显慧
住所地:五常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国臣,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建国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
被告:五常市教育局
局长:孙松宇
住所地:五常市实验小学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诉被告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防控新冠病毒疫情原因,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马永富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