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才,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富裕县龙安桥镇安龙桥委**。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格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龙沙区群意花园**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才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格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202执18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洪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