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才,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与汉水路交汇口,注册号:23019910004365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03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才与***、哈尔滨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立案时错列执行主体,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案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7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