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5366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与汉水路交汇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圣百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鑫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